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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 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 500 ㎡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 I 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2 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仅有 1 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8 只,当为 2 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14 只。
5.4.3 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学楼、办公楼,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000 ㎡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 3000 ㎡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4 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4.5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5.4.6 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5.4.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干管最大压力可按不超过 1.60MPa。
5.4.8 二类高层宿舍建筑的房间和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9 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修订说明

5.4.1  《指南》(2017 年版)第 118 条,未修改。
5.4.2  《指南》(2017 年版)第 119 条表达方式变更(含义一致,明确参数,放弃用非规范文件作为依据的写法)。原条文:“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设计流量可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2009 版)的相关规定确定。”
5.4.3 《指南》(2017 年版)第 120 条,未修改。
5.4.4 《指南》(2017 年版)第 121 条,未修改。
5.4.5 《指南》(2017 年版)第 122 条,未修改。
5.4.6 《指南》(2017 年版)第 124 条,未修改。
5.4.7 新增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8.0.1 条“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0MPa”,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最大可到 1.60MPa。
5.4.8 新增条文。
5.4.9 新增条文。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117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已明确。
    2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12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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